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《密云县促进本地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》的通知
各乡镇人民政府,地区、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各委、办、局,各区属机构:
为适应本区新的就业形势,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职能作用,促进本地城乡劳动力更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,着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、矿山分流人员和低收入户等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《关于印发<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京人社就发〔2012〕308号)和《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、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、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京人社就发〔2016〕264号)等文件规定,结合本区实际情况,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,现就有关调整《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密云县促进本地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>的通知》(密政发〔2014〕27号,以下简称“27号文件”)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:
1.延长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期限。用人单位按照2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,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地城乡“4050”人员、低保人员、初次进京随军家属、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、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、复转军人、刑释解教人员、社区矫正人员、“零就业家庭”劳动力的,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岗位补贴期限由三年调整至五年,岗位补贴标准不变。
2.用人单位招用具有本区户籍的低收入家庭劳动力、矿山分流人员,并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、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、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.5倍的工资的,在享受27号文件岗位补贴的基础上,劳动合同期限内可再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,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。
3.本通知所涉及岗位补贴的申请、审批、批复等程序,按照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。用人单位招用低收入家庭劳动力的,需要提交《北京市低收入农户登记卡》及复印件。
4.根据《关于印发<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>的通知》(京残发〔2018〕26号)的有关要求,用人单位在2018年7月1日前,按照27号文件有关规定招用残疾人的,可按27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至期满。2018年7月1日后招用残疾人的,不再享受27号文件及本通知岗位补贴。
5.根据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》(京人社法发〔2017〕272号)的有关规定,《关于印发<北京市“纯农就业家庭”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>的通知》(京人社就发〔2010〕97号)失效。自2017年12月21日起,用人单位招用“纯农就业家庭”劳动力不再享受27号文件及本通知岗位补贴。2017年12月21日前招用的,可享受岗位补贴至期满。
6.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自2018年5月1日起,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矿山分流人员的,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
2018年11月23日